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工办发〔202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区总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pg电子官方的联系方式: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财务资产部:0477-8500059
东胜区总工会: 0477-8380513
康巴什区总工会: 0477-8549832
伊金霍洛旗总工会: 0477-8691276
达拉特旗总工会: 0477-2258661
准格尔旗总工会: 0477-4222631
杭锦旗总工会: 0477-6622194
乌审旗总工会: 0477-7581302
鄂托克旗总工会: 0477-6212936
鄂托克前旗总工会: 0477-7624027
内工办发〔2024〕5号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
为加强基层工会工作,夯实基层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23〕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额返还支持对象
1.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及时足额申报工会经费,且年申报额不足2.5万元(不含)或月平均申报额不足2083.33元的工会组织;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3.对不按时、不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可不给予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政策实施时限
支持政策暂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征收期从2023年2月起至2025年1月止)。
三、经费返还操作流程
(一)筛选和申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确定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工作方法实行上级工会认定和基层工会组织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1.上级工会认定。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工会和自治区产业工会从“全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管理系统”现有的申报工会经费单位中,按照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标准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并将其纳入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范围。自治区产业工会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协助认定。
2.基层工会申报。基层工会对照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标准,认为符合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标准的,可依据申报要求按照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向其上级工会(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旗县工会)提交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申请材料,并填制《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支持政策的,将其纳入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范围。
3.小微企业工会组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工办发〔2020〕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内工办发〔2021〕47号)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目前仍在延续执行,已列入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且符合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不需要重新申报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政策,由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和自治区产业工会继续按小微企业支持政策执行。
4.认定时限。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申报和认定工作应在2024年2月9日前完成。
(二)申报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需提供的材料:
1.基层工会成立的批文或有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缴费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基层工会公章);
3.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如:所属期内涉及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职工花名册和工资、奖金、津补贴发放表及其他能证明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材料,并加盖基层工会公章);
4.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资料审核
1.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工会和自治区产业工会接到所属基层工会申报的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是否符合条件)及时通知基层工会经办人。
2.自治区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认定为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政策的,应及时将申报单位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报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
(四)调整分成比例
1.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和自治区产业工会对所属基层工会认定为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分别由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自2024年2月起,在“全区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管理系统”中统一修改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的分成比例,将其暂时设置为:税务局5%(自治区1%、盟市1%、旗县3%)、上级工会38%(暂停拨付)、基层工会57%,2025年2月将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分成比例按《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调整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内工发〔2016〕44号)规定恢复至正常分成比例。
2.对属于2023年应全额返还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由上级工会在2024年2月分拨经费时,从上级工会统一扣回已分成的经费并一次性转拨至小额缴费基层工会账户。对属于2024年应全额返还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经费,由上级工会在2025年2月分拨经费时,将暂停拨付“上级工会38%”的经费、从“应付下级经费”一次性转拨至小额缴费基层工会账户;对在此期间临时认定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在2025年2月分拨经费时,从上级工会扣回已分成的经费并一次性转拨至小额缴费基层工会账户。
3.对认定为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暂停拨付“上级工会38%”的经费,按缴费单位归属地回拨至盟市工会、旗县(市区)工会账户上存放管理(记“应付下级经费”);自治区产业工会所属小额缴费工会组织暂停拨付“上级工会38%”的经费留在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账户上(记“应付下级经费”)。
对不符合小额缴费工会组织的,将暂停拨付“上级工会38%”的经费一次性转为本级收入(记“拨缴经费收入”)。
四、有关要求
1.各级工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支持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工作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细化操作流程,强化监督、指导与服务,确保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要依据《工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上级工会要建立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收缴返还台账,做好台账的登记核算工作。
附件:《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